每日商报讯(记者 熊依琳)为切实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的落实,近日,浙江省财政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医疗保障局印发《浙江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根据《管理办法》,优抚对象是指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障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含部分享受生活补助的老年烈士子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含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等。
《管理办法》提到,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主要用于缴费补助和医疗费用补助两方面。
在缴费补助方面,将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在单位无力参保和未就业的缴费给予补助;对未就业、不符合城乡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条件,且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优抚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补助;对在乡抗日战争复员军人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障所需费用给予补助。
在医疗费用补助方面,覆盖人群则更广泛。比如,针对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含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其住院费用报销后,将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差额给予补助,其门诊医疗费用按不低于其全年定期抚恤补助标准的10%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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